依据移住劳工组织(ILO)公约(第143条约定-移住劳动者的机会及平等待遇公约,第111号公约-关于雇佣及职业上的公约)所规定的结社自由,以及无歧视且平等待遇等劳动者的权利是受保护的。
韩国宪法第33条规定:“劳动者为了提高工作条件,享有自主团结权,团体交涉权,团体行动权”,并明确地保障劳动者的劳动3权。这是为了让劳动者自主组织自己的团体(劳动工会),其目的是让劳动者与雇主在平等的关系中集体决定工作条件,从而提高劳动者的社会经济地位。
虽然劳动者个人的力量微薄,只要团结成劳动工会就能壮大力量。
劳动3权是(1)团结权(建立劳动工会的权利),(2)团体交涉权(与雇主进行集体交涉的权利),(3)团体行动权(为了实现劳动工会的利益而进行类似罢工的集体行动的权利)